近日,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市县医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各定点医药机构就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充分协商,并签订《大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0版)》,以下简称《医保协议》。
新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共五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甲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附则。按照协议,各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禁止摆放或销售食品、日用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相关的商品;向参保人售药时应按照药品的真实名称和实际费用进行结算;不得将医保目录外药品或补助病种外用药变通纳入基本统筹支付范围等等。
新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共八章七十九条。包括总则、诊疗服务、药品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违约责任及附则。按照协议,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现人、卡不符的,不得进行医保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住院参保人在院率不得低于80%;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者自费住院;不得将无创或者大型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不得进行“套餐式”辅助检查等等。
2020年,县医疗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发现违反协议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医保协议》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及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